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财保459号
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跃钧,执行董事。
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
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吕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