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38742891。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宾,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广场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674544207K。
法定代表人:王跃钧,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依据生效的(2021)鲁069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配合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办理烟国用(2012)第2221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76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1年3月8日,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91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仁君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潘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