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民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办事处政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心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仲,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69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勘察公司向锦尚公司支付41#、42#、43#、44#、45#、46#楼发生沉降产生的加固费用及47#楼基础纠偏费用共计5253453.72元,并判令勘察公司返还锦尚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250000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勘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工程价款为429585.7元,没有事实依据。(1)一审法院认定锦尚公司工作人员及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强夯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名、盖章,认定事实错误。锦尚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在强夯工程量计算书上签字。监理单位也未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字。(2)勘察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初验报告》中仅有监理单位技术章和施工单位公章,没有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工程验收合格。(3)勘察公司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上仅有监理单位技术章和林继宏的签名。根据双方签订的《强夯工程合同》第12.1.4条的约定,勘察公司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签字、甲方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甲方工程方能有效。而勘察公司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仅有监理单位技术章,应为无效文件。(4)锦尚公司并未授权监理单位确认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只是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其不具备确认工程造价的专业能力。(5)勘察公司所提供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上仅有施工单位送审值和合同金额,并没有审定额,且未经过集团审计中心审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强夯工程合同》第8.8条约定,该《工程结算审定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锦尚公司在勘察公司交付相关结算资料后长时间不予审核无事实依据。(1)勘察公司并未向锦尚公司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只提交了一张报审的《工程结算审定单》。根据双方签订的《强夯工程合同》第8.7条的约定,勘察公司仅提交了一张《工程结算审定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交结算资料的要求。(2)勘察公司主张其向锦尚公司提交了结算资料,需提供证据证明。在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锦尚公司在勘察公司交付相关结算资料后长时间不予审核,没有事实依据。勘察公司未根据合同约定向锦尚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导致无法进行结算,责任不在锦尚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认定锦尚公司应承担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双方无法完成工程结算,是因勘察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因此锦尚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须支付利息。4.一审法院驳回锦尚公司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锦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楼座沉降是由于勘察公司方原因造成,不尊重事实。锦尚公司已提交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以下简称山东建大)出具的《中南山海湾小区A47#楼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明确写明“该工程强夯后的压实填土压实程度不均,以致在上部荷载作用下,地,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此可见,勘察公司强夯的压实填土压实程度不均匀,导致发生沉降。此外,锦尚公司已对沉降及加固施工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因此,锦尚公司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勘察公司施工的工程由于勘察公司施工的原因导致后期发生沉降。勘察公司施工的工程最后通过竣工验收,是因为锦尚公司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勘察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了加固。锦尚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也对第三方单位的加固施工进行了公证,且锦尚公司提供了与两个第三方单位之间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足以证明加固费用的真实性。
勘察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勘察公司为锦尚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锦尚公司使用,相关技术资料已交付给锦尚公司的事实是正确的。勘察公司代理人到烟台开发区城建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调取的锦尚公司委托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证实,勘察公司为锦尚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于2015年9月前经正元公司检测为合格工程,并且相关技术资料在档案馆的档案中均有留存。上述检测报告及技术资料均是锦尚公司到档案馆交付的,用于工程的整个竣工验收用。因勘察公司的强夯工程为最基础工程,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建设楼房,如果检验不合格是不可能继续施工建楼的。2.锦尚公司的楼座即使发生沉降,也是锦尚公司自身造成的,与勘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锦尚公司反诉勘察公司要求赔偿加固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正确。强夯工程是建设楼房最基础的工程,只有强夯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后续工程才能在此基础上继续施工。涉案强夯工程是在勘察公司施工完毕后,锦尚公司的其他施工陆续在勘察公司施工的基础上进行施工,锦尚公司是在整个楼座主体完工并封顶的情况下才发现有沉降,也就是勘察公司施工验收合格后锦尚公司又继续施工,才出现了沉降,因锦尚公司接收并使用了勘察公司经验收合格的强夯工程,即使有沉降,并且无论何种沉降原因均与勘察公司无关。锦尚公司委托山东建大进行鉴定时并没有通知勘察公司到场参加,也从未告知勘察公司楼座发生沉降及沉降的原因是勘察公司造成的,也没有通知勘察公司对此进行修复或应承担修复费用,并且山东建大的鉴定报告并且只是对47号楼的分析,并没有对其他楼座沉降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系锦尚公司自己单方委托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山东建大的鉴定报告第七页:根据检测结果,该地基压实填土主要成分为黏土,混有较多的角砾和碎石,土质不均匀。锦尚公司与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6年11月的《工程合同》中工程内容:本工程基础持力层为强夯后的填土层,一方面,由于强夯填料中粘性土含量偏高,其工程性质差,另一方面,由于主楼北侧基坑未及时回平整,长时间降雨造成北侧多处形成积水坑,积水渗入地基土后产生湿陷沉降,从而最终引起建筑物明显的差异沉降,造成建筑物出现倾斜问题。从山东建大出具的鉴定报告及锦尚公司与上海岩土公司的合同内容看,即使楼座发生沉降,其沉降的原因系锦尚公司的回填土粘性高及锦尚公司没有对基坑及时回填土造成积水渗入地基土产生湿陷,从而造成楼座沉降。并且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回填土系锦尚公司提供的,双方的合同价款构成和锦尚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与勘察公司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书中只是强夯工程款,没有回填土的工程款构成。另从,山东建大提供的鉴定报告第五页:由于设计基底标高较高,原场地需要回填,回填后设计要求进行强夯处理。说明回填土系锦尚公司提供后,勘察公司才进行的强夯施工。上述事实证明,回填土系锦尚公司提供,锦尚公司主张的回填土系勘察公司提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锦尚公司主张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没有验收合格并造成楼座沉降的原因系勘察公司造成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锦尚公司对勘察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是完全正确的。3.一审法院判决锦尚公司应给付勘察公司工程款本金1795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勘察公司为锦尚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锦尚公司使用,通过档案馆的档案材料及双方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可以证明技术资料及结算资料已全部给付锦尚公司。并且档案馆的技术资料中的施工记录与锦尚公司委托监理公司与勘察公司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书中的工程量是相符的,套用合同中的单价完全可以得出总工程款的数额,并且监理公司已确认勘察公司施工的总工程款为429585.7元,减去锦尚公司已付工程款250000元,锦尚公司尚欠勘察公司工程款本金179585.7元。如果勘察公司没有提供结算资料,锦尚公司是不可能为勘察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的。锦尚公司主张勘察公司没有提供结算资料,故其不能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在2015年9月前已验收合格并交付锦尚公司接收使用,勘察公司不可能不将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给付锦尚公司。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锦尚公司应给付勘察公司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完全正确。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锦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锦尚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勘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锦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1795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711元(2016.4.1-2018.10.16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共计201296.7元;2.判令锦尚公司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锦尚公司完全给付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继续计算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用由锦尚公司承担。
锦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勘察公司向锦尚公司支付由于其施工的41#、42#、44#、45#、46#楼发生沉降产生的加固费用及47#楼基础纠偏费用共计5253453.72元。2.依法判令勘察公司返还锦尚公司已付工程款449999.01元。3.诉讼费由勘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7日锦尚公司与勘察公司签订了《中南山海湾1.4-1.7期强夯工程合同》,约定由勘察公司为锦尚公司位于烟台开发区强夯工程进行施工。2016年11月由勘察公司完成强夯的A41#、A42#、A43#、A44#、A45#、A46#、A47#楼发生沉降。后,2016年11月锦尚公司另行委托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南山A3#、A4#进行基础加固及A47#进行基础纠偏,产生加固及纠偏费用3296598.72元。2016年11月,锦尚公司委托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中南山海湾A41#、A42#、A45#、A46#楼进行基础加固,产生加固费用1956855元。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不合格,发生沉降,给锦尚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南山海湾1.4-1.7期强夯工程合同》第9.1.10条的约定,质量问题导致本工程被确认为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则乙方除不得取得该部分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外,还需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锦尚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勘察公司返还锦尚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449999.01元,并赔偿锦尚公司支付的加固及纠偏费用5253453.7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7日,勘察公司(承包方,乙方)与锦尚房产(发包方,甲方)签订了烟台中南山海湾A地块1.4-1.7期强夯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址位于烟台开发区,三亚路以西。二、承包范围和内容:2.1根据甲方书面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强夯工程施工;2.2乙方有责任对已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再次复核,并发现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方面,或原施工图中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方面并于土方工程施工前进行及时的完善;2.3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方案及现场夯击能并报甲方审核。三、承包方式:3.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深化、优化设计的形式由乙方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四、工期。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具体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根据上述实际开工日期以及合同总工期确定)。五、合同价款:5.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RMB530703.8元(大写:伍拾叁万零柒佰零叁元八角),最终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1.点夯,5.0X5.0梅花状布点,点夯二遍,每遍夯击击数根据现场情况,直到下沉量符合要求。单击夯击能(t.m)100,工程量(平方)1,综合单价(元/平方)7.04,合价7.04;2.点夯,5.0X5.0梅花状布点,点夯二遍,每遍夯击击数根据现场情况,直到下沉量符合要求。单击夯击能(t.m)200,工程量(平方)1,综合单价(元/平方)8.94,合价8.94;3.点夯,5.0X5.0梅花状布点,点夯二遍,每遍夯击击数根据现场情况,直到下沉量符合要求。单击夯击能(t.m)300,工程量(平方)35427.49,综合单价(元/平方)11.96,合价423712.78;4.点夯,5.0X5.0梅花状布点,点夯:点夯二遍,每遍夯击击数根据现场情况,直到下沉量符合要求。单击夯击能(t.m)400,工程量(平方)1,综合单价(元/平方)14.76,合价14.76;5.满夯,1/4搭锤面积,满夯一遍,夯击击数根据现场情况,直到下沉量符合要求。工程量(平方)35427.49,综合单价(元/平方)3.02,合价106991.02。合计530703.8元。备注:下沉量符合要求以下任意一条:1、水准仪观测:单击夯击能100t.m以下,最后两击夯击沉降量平均不大于50mm终夯。2、目测出现跳锤现象终夯。3、回填土厚度小于等于1m,采用满夯;大于1m采用点夯+满夯。5.2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含保险费)、材料费、机械费、装卸费、管理费、各项检验费、临建费、运杂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水电费、利润、名种规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与场内其他单位的配合费、税金、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风险费以及其他所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综合单价不会因本工程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也不会因其他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和机械等的市场涨价及政府的有关调价文件)的差异或变化而调整。5.4合同内的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六、付款方式:6.1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按进度款支付,每月按实际完成的整楼栋面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70%。6.2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后30日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6.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向总承包施工单位移交全套工程资料30天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5%。6.4结算后除留结算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外,结清余款。6.5保修金按质保协议书的约定支付。6.6支付进度款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交水电,甲供材料款(同期用量扣除)、各种罚款,违约金等。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期限开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并书面提示甲方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八、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和原则:8.1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完工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8.7本工程竣工备案后28天内,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乙方需要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8.7.1开工令;8.7.2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申请报告》;8.7.3经乙方盖章的详细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含编制说明),工程竣工结算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依据;8.7.4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8.7.5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竣工图纸,扣款单及明细,甲供材料领用清单;8.7.6经甲方加盖公章签字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原件)和各种奖罚单(如有);8.7.7经监理公司,甲方工程部共同签字确认后的甲方造成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期顺延的证明(如发生顺延);8.7.8根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含电子版),合同书(含补充协议);8.7.9认质认价资料;8.7.10乙方应项下填写《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对账单》中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已付款情况、收款账号,收款银行等;8.7.11其他甲方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最终结算价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8.8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审计值为准。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九、工程质量与验收:9.1工程质量标准:9.1.1本工程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为:合格标准。9.1.6样板施工及其特别约定:(1)乙方必须先施工样板,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甲方对样板的确认不是对工程质量最终的确认最终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2)乙方未能按照本条款约定先施工样板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工作,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延误工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因此对非乙方承包工程(含甲方及其他施工方)造成损失和工期延误将由乙方承担。9.1.7本工程竣工验收时,经验收如不能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乙方负责自费返修直至符合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除须据实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外,还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经乙方整改后,工程未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的,乙方无权取得工程价款,且乙方须赔偿发包人因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9.1.8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在采用乙方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所引起的设计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9.2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以及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由乙方执行采购供应或是由甲方采购供应,均不解除乙方所负地对工程的全面质量责任,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乙方承担应有的责任。9.5本工程经整改后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乙方不能取得本工程的工程款,并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同时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9.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8.1隐蔽工程项目及检查内容要求详见合同附件隐蔽工程需在甲方现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验收,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验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的现场验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任何就质量应负的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而甲方在验收时没能发现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整改。所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所造成损失的120%。9.8.3无论甲方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12.1甲方权利义务:12.1.1甲方负责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费用支付给乙方。12.1.2甲方委派马文军担任本工程的甲方代表,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电工等进行监督,负责协议履行。12.1.3甲方委托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公司担任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12.1.4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明确: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标准、造价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及批准均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签字并经甲方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有效。12.2乙方的权利义务。12.2.7.2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乙方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12.2.7.8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转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由乙方承担一切负责。12.2.7.18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和三方共同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十三、竣工验收:13.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乙方须按国家、山东省烟台市颁布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整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施工图纸由发包人提供),移交给发包人。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13.4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14天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14日内组织初步验收,乙方对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核实后,发包人在接到乙方复验申请后14天内批复乙方的工程复验申请,乙方协助发包人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乙方应在验收后7天内按质监站及发包人所提整改意见自费修改完成。整改完成后,报发包人再次组织验收,为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13.7乙方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撤除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管理该工程的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但发包人不能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接收。13.8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果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9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3.9.1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标准,并经发包人召集的验收部门及技术验收组,质量监督机构实地核定验收通过。十四、违约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执行本条款)。14.1除不可抗力的外,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14.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付款的,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但乙方支付的最高利息不超过合同额的10%。14.4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未按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所提交资料(含图纸)施工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外,还需按工程总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还按14.3条约定执行。经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乙方无权取得任何工程款项,并退还已经收取的工程款。
合同后附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免费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保修时间。市政道路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渗漏保修5年;空调及制冷系统保修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其他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七、保修款:1.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保修款,基坑回填完成付至保修款的50%,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两年保修期期满后二十天内将余款(扣除那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八、其他:1、乙方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2、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有效。
勘察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5年6、7月份开工,2015年9月份左右完工,2015年9月份验收合格,于验收合格时交付锦尚公司,并于2015年年底形成初验报告。锦尚公司对此有异议,称勘察公司最初主张工程初验报告是在2015年12月份形成,现在又主张验收合格时间为2015年9月份,前后矛盾,而且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锦尚公司主张开工时间是2015年4月份左右,完工时间是2015年12月份左右,涉案工程并没有验收合格,勘察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生沉降后锦尚公司启用了第三方单位进行加固后才验收合格的,另称合同第4.1条约定了开工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勘察公司主张于2015年年底前已将工程技术资料、结算资料交付给锦尚公司,并称可到档案馆进行查询,因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勘察公司已将相关技术资料给付锦尚公司,如果不给锦尚公司,是无法经过验收的。对于涉案工程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验收合格时间、勘察公司离场时间等情况,锦尚公司未在一审法院限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庭审中锦尚公司认可涉案强夯工程所在楼房在委托第三方单位加固后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对合同后面所附工程质量保修书没有异议,均认可2016年2月锦尚公司向勘察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
庭审中勘察公司针对本诉部分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经锦尚公司质证: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量计算书各一份,证实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且双方对工程量予以确认。锦尚公司质证称,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真实性有异议,文件名称是工程竣工验收初验报告,并不是最终验收报告,其次该初验报告中仅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签章,没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公章,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未签署任何意见,且验收日期为空白,没有任何验收日期,而且监理单位公章仅是技术专章,不是监理单位的公章,因此从该份报告来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并未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对工程结算审定单真实性有异议,该工程结算审定单没有建设单位任何证章,而且表格中仅有合同金额和施工单位送审额,房产核算后的审定额、核减额、核增核减率均为空白,说明该份审定单仅是勘察公司自行填写的,并未经过锦尚公司审定。所以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对工程量计算书,该证据没有锦尚公司任何签章,仅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技术章,不能作为工程量结算的依据。锦尚公司对该证据未进行过任何认可。以上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工程进行已经验收通过,而且双方也未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勘察公司针对锦尚公司的质证意见解释称,初验报告形成时间为2015年,检测报告中有大约检测时间,涉案工程大约是2015年年底施工完毕。锦尚公司对此有异议,称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勘察公司解释称之所以三份证据上未加盖勘察公司印章是因为锦尚公司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给勘察公司出具相关资料,只有监理代表锦尚公司给勘察公司出具了相关资料,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工程中也有所体现。另外,监理属于锦尚公司委托的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工期、质量及工程量、验收等行为是代表锦尚公司的行为。经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初验报告中显示“验收范围:楼座13个,分为26#、37#、38#、41#、42#、43#、44#、45#、46#、47#及C1、C4、C7#楼。对工程质量评定意见:1、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符合设计要求;2、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由监理公司盖章确认。工程结算审定单中载明“1.4-1.7期强夯工程,合同金额530703.8元,施工单位送审额429585.7元,备注:该审定额为项目核算部初步审核结果,最终结算金额以集团审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刘正义,经办人:于福亮”。工程量计算书载明“工程总造价384585.7元,进出场共三次每次费用15000元/次,小计45000元。工程总造价为429585.7元”,由监理单位加盖技术专章。另,锦尚公司称于福亮曾是锦尚公司单位员工,但该审定单上只有送审额,没有认定额,因此他的签字只代表收到施工单位的报审金额,并不是双方对结算确定的审定金额。
二、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6份,该报告是锦尚公司委托的,我方到正元检测领取的。证实锦尚公司反诉部分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经过了相关部门的质量检验。锦尚公司质证称,对检测报告真实性有异议,锦尚公司所委托的检测结果不可能给勘察公司,而且该检测报告仅是对地基静载荷试验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三个试验点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而且仅能证明所检测的四个试验点在检测深度范围内地基土强度良好。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所检测点位的情况,并不能证明整个楼栋工程情况。经审查,A-41#楼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论:一、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项目A-41#楼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所检测的3个试验点(1#、2#、3#)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均为170kpa,满足设计要求。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A-41#楼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所检测的6个试验点(D1#、D2#、D3#、D4#、D5#、D6#),其中,D2#、D6#试验点在检测深度约1.5-2.5m地基土强度略低,其余地层地基土强度良好,大部分区的强夯地基土密实度为松散-稍密。”A-42#楼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论:一、处理地基静载荷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项目A-42#楼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所检测的3个试验点(1#、2#、3#)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均为170kpa,满足设计要求。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A-42#楼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所检测的4个试验点(D1#、D2#、D3#、D4#),在检测深度范围内(0.0-3.0m)处理后地基土强度良好,大部分区域的强夯地基土密度为松散-稍密。”A-43#楼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论:一、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项目A-43#楼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所检测的3个试验点(1#、2#、3#)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均为170kpa,满足设计要求。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A-41#楼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所检测的4个试验点(D1#、D2#、D3#、D4#),在检测深度范围内(0.0-8.6m)处理后地基土强度良好,大部分区的强夯地基土密实度为稍密-中密。”A-44#楼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论:一、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项目A-44#楼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所检测的3个试验点(1#、2#、3#)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均为170kpa,满足设计要求。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A-44#楼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所检测的4个试验点(D1#、D2#、D3#、D4#),在检测深度范围内(0.0-11.1m)处理后地基土强度良好,大部分区的强夯地基土密实度为中密-密实。”A-45#楼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论:一、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项目A-45#楼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所检测的3个试验点(1#、2#、3#)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均为170kpa,满足设计要求。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A-41#楼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所检测的4个试验点(D1#、D2#、D3#、D4#),在检测深度范围内(0.0-10.4m)处理后地基土强度良好,大部分区的强夯地基土密实度为稍散-中密。”A-46#楼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论:一、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项目A-46#楼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所检测的3个试验点(1#、2#、3#)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均为170kpa,满足设计要求。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A-46#楼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所检测的4个试验点(D1#、D2#、D3#、D4#),在检测深度约(0.0-9.3m)处理后地基土强度良好,大部分区的强夯地基土密实度为稍密-中密。”A-47#楼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论:一、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项目A-47#楼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所检测的3个试验点(1#、2#、3#)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均为170kpa,满足设计要求。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烟台中南·山海湾A-47#楼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所检测的4个试验点(D1#、D2#、D3#、D4#),在检测深度范围内(0.0-3.9m)处理后地基土强度良好,大部分区的强夯地基土密实度为稍密-中密。”以上检测报告由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三、勘察公司补充提交了其到档案馆调取的加盖了骑缝章的正元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七张,档案管留存的档案报告系锦尚公司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勘察公司施工的工程经检验合格。提供在档案馆调取的强夯施工记录及验收记录表,证明勘察公司已将相关技术资料施工资料交付给锦尚公司,且已经过验收。该施工记录也系锦尚公司向档案馆提供的留存用于工程验收。提供锦尚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我方邮寄的扣款通知单一份,证明该工程双方已结算,且工程已交付给锦尚公司使用,质量合格。但锦尚公司认为发生沉降的原因系我方造成的,所以要将尾款作为罚款处理。该证据在第一次庭审时锦尚公司曾作为证据提供使用,在上次开庭时间锦尚公司没有把该证据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这次作为证据。我们从档案馆调取的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上次庭审已提交法庭并质证。锦尚公司对以上证据综合质证称,对检测报告第一页的真实性无异议A41号楼,但A42、43号楼因为没有加盖档案馆的查询章,所以对真实性有异议。即使该查询记录真实,也仅能证明因该实验室取实验点进行实验,所以即使检测合格,也仅能证明取样的相关点位是合格的,但并不能证明整个工程的质量都是合格的。而且,检测报告上明确写明仅对被检测点负责。对于强夯施工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记录只是41号楼的,仅能证明勘察公司已将41号楼的技术资料交给锦尚公司,并不能证明勘察公司将42-47号楼的资料已交给锦尚公司。43-47号楼的验收记录我们庭后到档案馆核实,且该验收记录表中仅有监理单位的验收,并没有建设单位、发包方的验收。对于勘察公司提供的扣款通知单,因系复印件,不予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庭审中,锦尚公司认可是其委托的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庭审中,锦尚公司针对本诉部分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如下并经勘察公司质证:
一、2016年9月17日中南山海湾项目一期总包单位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锦尚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单。证明:该联系单中载明“A41#-46#楼出现3-7公分的不等的沉降以及A47#沉降严重的事实”,证明勘察公司施工的A41#-A47#楼发生沉降的事实。勘察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与勘察公司无关,锦尚公司因沉降原因并没有在工作联系单时间找过勘察公司,所以该工作联系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山东建大出具的《中南山海湾小区A47#楼鉴定报告》原件一份。证明:锦尚公司委托山东建大对中南山海湾小区A47#楼地基沉降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工程强夯后的压实填土压实程度不均匀,以致在上部荷载作用下,地,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由此可见由于勘察公司施工质量导致楼栋发生沉降。勘察公司质证称,对鉴定报告真实性无法确认,另外该报告系锦尚公司单位单方委托,并没有通知勘察公司共同参与,其检测结果与上次庭审时锦尚公司提供的锦尚公司与上海岩土工程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内容相矛盾,锦尚公司与上海方合同内明确表明沉降发生的原因系强夯填料中黏性土含量偏高,另一方面由于主楼北侧未及时回填平整,长时间降雨造成主楼北侧多处形成积水坑,积水渗入地基土后产生湿陷沉降,从而引起建筑物明显的差异沉降,造成建筑物出现倾斜问题,所以锦尚公司一直陈述的沉降原因即使存在,也系锦尚公司自己单方造成的,与勘察公司无关。所以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锦尚公司称仅对47号楼进行了鉴定,是因为41-46号楼沉降情况与47号相同,且进行鉴定会影响工期,因为临近交付日期,时间紧张,所以没有对其他楼栋进行鉴定。锦尚公司称曾向勘察公司发过相关通知,但因勘察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发生沉降,且勘察公司只是强夯施工单位,其并不具备进行加固的专业能力,所以锦尚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加固单位进行加固。对于锦尚公司的陈述,勘察公司称有异议,锦尚公司没有通知勘察公司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要求进行修复,另外工程造价款已经确认,我方施工的工程没有质量问题,所以锦尚公司要求扣除的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锦尚公司针对其反诉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如下并经勘察公司质证:
证据一:烟台中南山海湾1.4-1.7期强夯工程合同,证明:合同第5.1条中约定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暂定总价为530703.8元,最终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合同第8.7条约定“本工程竣工备案后28天内,乙方需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合同第9.1.10条约定“质量问题导致本工程被确认为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则乙方除不能取得该部分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外,还需赔偿对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第15.1条约定“乙方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7天内,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五(取千元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第15.3条约定“当乙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甲方有权以该履约保证金冲抵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勘察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双方工程量及价款已经监理单位及锦尚公司单位认可。
证据二:2016年9月17日中南山海湾项目一期总包单位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锦尚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单,证明:该联系单中载明“A41#-46#楼栋出现3-7公分的不等的沉降以及A47#沉降严重的事实”,证明勘察公司施工的A41#-A47#楼发生沉降的事实。勘察公司质证称,同本诉部分质证意见。
证据三:山东建大出具的《中南山海湾小区A47#楼鉴定报告》原件一份,证明:锦尚公司委托山东建大对中南山海湾小区A47#楼地基沉降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工程强夯后的压实填土压实程度不均匀,以致在上部荷载作用下,地,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由此可见由于勘察公司施工质量导致楼栋发生沉降。勘察公司质证称,同本诉部分质证意见。
证据四:锦尚公司与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南山海湾A43#、A44#基础加固及A47#楼基础纠偏加固工程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总价暂定为271万元整。证明:锦尚公司委托第三方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A43#、A44#进行了加固对A47#楼进行了基础纠偏加固。勘察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勘察公司不知道有沉降和加固的情况,锦尚公司并未通知勘察公司,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是否进行加固勘察公司不知情。所以该证据不能作为锦尚公司的主张。
证据五:锦尚公司与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就A43#、A44#基础加固及A47#基础纠偏加固工程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及《结算审核表》原件各一份,证明: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A43#、A44#基础加固及A47#基础纠偏加固工程结算值为3296598.72元。勘察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是锦尚公司自己单方制作,与勘察公司无关。
证据六:锦尚公司向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凭证5份,金额分别为50万元、130万元、20万元、80万元、331768.78元,合计金额3131768.78元。证明:锦尚公司已向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加固工程款3131768.78元,仅余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即164829.94元)未支付。勘察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部分系复印件,勘察公司不予质证。其他原件只能证实双方账目往来,不能证实锦尚公司的主张。
证据七:2016年11月3日业达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明:2016年11月3日业达公证处在锦尚公司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参与下,对正在进行加固施工的A47、A43号楼的施工情况及楼内裂纹情况进行了公证。从而证明勘察公司施工的A41-A47号楼发生沉降及锦尚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固的事实。勘察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我方需要核实,另外该公证书中只是锦尚房地产工作人员自己陈述楼盘出现质量问题,但是公证人员并非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是否是对沉降进行处理等情况并不了解,只是听锦尚房地产工作人员陈述,所以该证据即使真实,也无法证明锦尚公司的主张。
证据八:锦尚公司与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南山海湾A41#、A42#、A45#、A46#(暂定)楼基础加固工程合同》,1.3工程内容:本工程基础持力层为强夯后的填土层,一方面,由于强夯填料中黏性土含量偏高,其工程性质差,另一方面,由于主楼北侧基坑未及时回填平整,长时间降雨造成主楼北侧多处形成积水坑,积水渗入地基土后产生湿陷沉降,从而最终引起建筑物明显的差异沉降,造成建筑物出现倾斜问题。乙方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基础加固,以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后续正常使用。合同第1.8条约定本合同暂定价款为240万元整。证明:锦尚公司委托第三方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勘察公司施工强夯工程后发生沉降的A41#、A42#、A45#、A46#进行了加固。勘察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工程内容明确表明沉降发生的原因系强夯填料中黏性土含量偏高及锦尚的原因没有及时基坑回填土形成积水坑所以发生的沉降,这些原因与工程勘查无关。
证据九:中南山海湾A41#、A42#、A45#、A46#(暂定)楼基础加固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A41#、A42#、A45#、A46#楼进行了基础加固,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11.06,竣工日期为2016.11.30。勘察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是否加固我方不清楚。
证据十:中南山海湾A41#、A42#、A45#、A46#(暂定)楼基础加固工程《工程结算审定表》一份,证明:中南山海湾A41#、A42#、A45#、A46#(暂定)楼基础加固工程结算值为1956855元。勘察公司质证称,该证据是复印件,我方不予质证。
证据十一:锦尚公司向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付款凭证5份,金额分别为72万元、3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合计金额152万元。证明:锦尚公司已向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加固工程款152万元,尚余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勘察公司质证称,该证据证明双方有账目往来,无法证实锦尚公司的主张以及该款项系加固沉降费用。
证据十二:提交山东岩土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出具的涉案楼栋41号-47号楼沉降检测报表一份,根据该检测报表显示,42、43、45、46、47号楼都发生了不均匀沉降。提交锦尚公司与上海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时形成的工程结算审定表一份,证明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施加固的41、42、45、46号楼的基础加固工程的工程价款为1956855元。提交锦尚公司向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凭证四份及付款收据两份,证明2018年6月4日,锦尚公司向建研公司付款20万元,2018年6月5日,锦尚公司向建研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付款80万元,建研公司出具两份收据。提交2018年10月25日,锦尚公司向建研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及建研公司提供的收据一份,金额为331768.78元。勘察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因岩土公司及上海勘察公司均与锦尚公司有利害关系,另外检测报告中并没有注明沉降的原因,与勘察公司无关。并且,该公司进行检测的事并没有和锦尚公司一块通知勘察公司进行共同检测,所以其真实性无法认定,该证据不能证实锦尚公司的主张。审定表及付款凭证只能证实双方有过业务往来,是否是对加固所花费的工程款,无法认定。并且,锦尚公司加固时从未通知勘察公司进行参与且未告知勘察公司楼座发生沉降及沉降的原因。所以,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锦尚公司的主张。
另,锦尚公司主张系勘察公司原因导致楼座发生沉降,公证书中所附光盘可证明。该光盘经一审法院当庭播放,锦尚公司质证称,光盘公证了两栋楼加固施工的现场,墙上有特别多的裂缝,发生沉降的事实已经肉眼可见,强夯工程刚施工完时是不会直接发生沉降的,只有上面建了楼,在上部荷载的作用下才会发生沉降,而且鉴定报告已对沉降原因进行了鉴定,因此,该光盘所录视频能够证实勘察公司强夯的楼座发生沉降及我方委托第三方加固的过程。勘察公司质证称,对光盘真实性无法确认,楼座是否发生沉降及沉降的原因从光盘上无法看出,公证人员不可能知道是否发生沉降及沉降的原因,并且只是对两个楼进行施工,锦尚公司无法证实。我方已将合格的强夯工程移交给锦尚公司,如果强夯工程不合格,锦尚公司不可能继续施工建楼,拍摄时楼座已建完工,再发生沉降与我方无关,该光盘不能证明锦尚公司的主张。
另,勘察公司主张2015年12月底已将涉案工程相关资料交付锦尚公司,锦尚公司应从2015年年底开始向勘察公司付款,因为锦尚公司逾期付款所以按照合同约定产生逾期付款利息,2016年4月以前的逾期利息自愿放弃。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勘察公司作为承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组织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锦尚公司作为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约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勘察公司开始施工,至2015年12月底对锦尚公司烟台开发区13个楼座进行了强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勘察公司制作了完备的强夯施工记录及强夯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监理单位的验收结论为合格,锦尚公司及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均在施工记录上签名。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锦尚公司委托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地基进行抽样检测。2016年4月8日,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一、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满足设计要求;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处理后地基土强度良好,大部区域的强夯地基土密实度为稍密-中密”。上述材料均被锦尚公司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存档于档案馆。2015年12月底,合同约定的监理公司及工作人员林继宏在勘察公司施工的13个的楼座的强夯工程竣工验收初验报告及强夯工程工程量计算书上加盖技术专章、签名,初验报告载明勘察公司施工的13个楼座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工程量计算书详细列明13个楼座的施工的工艺、面积、进出场费及工程价款,并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为429585.7元。2017年12月26日,锦尚公司工作人员于福亮在勘察公司施工强夯工程的工程量结算审定单上签名,该审定单载明施工单位送审额429585.7元。勘察公司强夯工程施工完毕后,锦尚公司的其他施工陆续在勘察公司施工的基础上继续施工,锦尚公司的后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公司施工的部分楼座发生沉降,锦尚公司即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及施工企业对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进行检测和加固,但锦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检测时通知勘察公司到场及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勘察公司对强夯工程进行整修,锦尚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楼座沉降是由于勘察公司方原因造成的。上述证据结合锦尚公司与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基础加固工程合同载明的楼座发生沉降的原因,并且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已由锦尚公司接收并由后续施工单位继续施工至整栋楼房竣工验收合格,所以对锦尚公司主张的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不应当向勘察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提起反诉要求勘察公司支付加固纠偏费用并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锦尚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勘察公司支付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完工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勘察公司交付锦尚公司存入馆中的记录中均有明确的工程量,根据双方约定的单价,可以计算出勘察公司的工程价款,锦尚公司工作人员及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强夯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名、盖章,上述材料也明确载明了勘察公司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虽然审定表房产核算部的审定额及审定总价金额等内容空白,审定表备注栏及合同均约定注明,最终结算金额以集团审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但锦尚公司在勘察公司交付相关结算资料后长时间不予审核,而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也未进行审核,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认定锦尚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的价款为429585.7元,扣除锦尚公司已支付的250000元,余款179585.7元锦尚公司应支付给勘察公司。
关于勘察公司主张的利息,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审计值为准。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2017年12月26日,锦尚公司工作人员于福亮在勘察公司施工强夯工程的工程量结算审定单上签名,锦尚公司应于2018年6月26日审核完毕,逾期其应当按合同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勘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不超过合同额的10%即53000元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判决:一、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勘察公司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1795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958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3000元为限。)二、驳回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214元,由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162元,由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锦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锦尚公司从档案馆调取的中南山海湾C1至C7号楼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监理单位为山东港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唐庆寿。证明锦尚公司所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中主张的施工楼栋C1、C4、C7号楼的监理单位为山东港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非工程量计算书中加盖技术专章的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因此第一监理公司无权对C1、C4、C7号楼的工程量进行确认。证据2,锦尚公司从档案馆调取的中南山海湾A30-A41、A42、A43、A44、A45、A46、A47号楼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监理单位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李建洋。证据3,锦尚公司与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南山海湾1.4到1.5期工程监理合同原件。证明涉案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第一条第5款中约定: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李建洋,根据该约定,只有总监理工程师李建洋才有权作为监理单位的代表签署相关的确认文件。该监理合同附件2附了监理人员名单,监理人员共8人,没有勘察公司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验收报告中监理签字人员林继宏。证据2、3共同证明林继宏并非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非总监理工程师,其签署的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竣工验收初验报告不能代表监理单位的意见。证据4,锦尚公司向勘察公司发出的提交结算资料催告函及快递回执一份。证明在一审审理期间锦尚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勘察公司发出了函件要求其提交结算资料用于工程结算,勘察公司收到后未提交相关资料。
勘察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中监理公司虽然不是第一监理公司,但锦尚公司与勘察公司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为第一监理公司,港通监理是否是涉案强夯工程以外的监理公司,勘察公司不清楚,也与勘察公司无关。一审中勘察公司提供了强夯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检测报告,在档案馆中已备案,说明勘察公司施工的涉案强夯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且档案中也有相关技术资料及工程量的记载。证据2中的监理公司为第一监理公司。证据3不属于新证据,一审中锦尚公司有义务提交而未提交。对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认,监理公司在相关材料中盖章并签字确认就视为监理公司有权代表锦尚公司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的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变化,锦尚公司与勘察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是双方涉案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锦尚公司以此理由否认监理公司及工作人员在相关结算资料中的签字以达到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锦尚公司与其他人签订的相关合同与勘察公司无关。证据4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锦尚公司给勘察公司发过该函件,相关结算资料也已经全部给了锦尚公司,勘察公司没有义务再提供相关结算资料,也没有其他资料提供给锦尚公司了。一审认定锦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审定正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锦尚公司与勘察公司签订的《中南山海湾1.4-1.7期强夯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勘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施工完毕,经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工程交付锦尚公司。烟台开发区城建档案馆留存的正元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系由锦尚公司委托,检测报告可以证明勘察公司施工的相关工程经检验合格。锦尚公司在接收勘察公司施工完毕的强夯工程后继续施工,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发现部分楼座发生沉降。锦尚公司主张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其向勘察公司发出过通知,勘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锦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锦尚公司称楼座沉降系因勘察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并提交了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出具的《中南山海湾小区A47#楼鉴定报告》。勘察公司因该报告系锦尚公司单方委托作出而不予认可。且锦尚公司提交的其与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南山海湾A41#、A42#、A45#、A46#(暂定)楼基础加固工程合同》载明系由于强夯填料中黏性土含量偏高,主楼北侧基坑未及时回填平整,长时间降雨导致积水渗入地基土后产生湿陷沉降。结合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已由锦尚公司接收并由后续施工单位继续施工至整栋楼房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一审法院对锦尚公司请求勘察公司支付加固费用、基础纠偏费用并返还已付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不不妥。锦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
勘察公司与锦尚公司签订的强夯工程合同载明,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完工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为证明涉案工程量和工程款,勘察公司提交了加盖监理单位技术专章、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林继宏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书》及2017年12月26日由锦尚公司工作人员于福亮签字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量计算书》详细列明13个楼座的施工面积、进出场费等并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为429585.7元。该造价与锦尚公司工作人员于福亮签字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中的施工单位送审额一致。勘察公司同时提供了烟台开发区城建档案馆留存的强夯工程施工记录等资料。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及《工程结算审定单》中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集团审计中心审计结果为准,但锦尚公司在签收《工程结算审定单》后长时间不予审核,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在一审法院限定期限内仍未进行审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的价款为429585.7元并判决锦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9585.7元并无不当。锦尚公司主张《工程量计算书》中没有总监理工程师李建洋的签字因而不应采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锦尚公司关于勘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提交结算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工程结算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锦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勘察公司支付工程款,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锦尚公司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以53000元为限,并无不当。锦尚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44元,由上诉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