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12执1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61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93272.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本院线上、线下未再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3年12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通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