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年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42481号
原告南京年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年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年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