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9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闽民终字第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沪南路4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正,该司企业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尤雄,该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古雷半岛。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正、尤雄、上诉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上亦有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诉讼费不予收取。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海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