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

尤雄与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21190号之一
原告:尤雄,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雄与被告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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