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沪南路4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茚杰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花江路2601号308-3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茚杰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0,251元及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38,000元,由被告于2007年5月18日前、被告银行账户解冻后,从该账户付清,以此清结; 二、如被告未按约付款,则支付原告违约金4万元; 三、原告在收到被告上述货款后7日内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上海市工业统一发票,如原告违约,则支付被告违约金4万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为2,357.50元,财产保全费1,361元,合计3,718.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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