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沪南路4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市城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体育路1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城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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