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05民初7911号
原告:济南凯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合,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凯隆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公司)与被告济南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弘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弘弘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弘弘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68062.8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原告凯隆公司接受被告中弘弘庆公司的招标邀请,参加被告中弘弘庆公司的“新奇世界国际度假区·济南鹊山项目地块二、五交通设施划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凯隆公司承建被告中弘弘庆公司的上述地块的交通设施划线工程,施工时间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30日,包干合同价款226876.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凯隆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并于2016年1月10日出具金额为68062.86元(含质保金11343.81元及应付结算余款56719.05元),但被告中弘弘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
被告中弘弘庆公司辩称:原告凯隆公司所诉事实及理由基本属实,但被告中弘弘庆公司现在资金短缺。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原、被告签订新奇世界国际度假区·济南鹊山地块二、五交通设施划线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凯隆公司承建被告中弘弘庆公司的新奇世界国际度假区·济南鹊山项目二街区、三街区交通设施划线工程,工期为15日,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30日,工程造价226876.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凯隆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施工。经结算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26876.2元、工程质保金11343.81元,被告中弘弘庆公司已支付158813.34元,尚欠工程款56719.05元及质保金11343.81元未支付,以上共计68062.8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凯隆公司的陈述及被告中弘弘庆公司的答辩,并经原告凯隆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银行交易回单、感谢信、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凯隆公司与被告中弘弘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凯隆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后,被告中弘弘庆公司应支付原告凯隆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因此,原告凯隆公司要求被告中弘弘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凯隆科贸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68062.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济南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仝洋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