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1民初313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泊头市。
原告:***,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男,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刘超,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北八里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2881228XW。
法定代表人:刘超。
***、***与***、刘超、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