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1345-2号
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舜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太平,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北八里庄村北。
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4元,减半收取5522元,由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树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