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981民催1号
申请人: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北八里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2881228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30004220556555,票面金额为9万元,收款人为山西迈东天太招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交河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交河支行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若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本院起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端***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红
人民陪审员 赵 连 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