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1民初1705号
原告: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来,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第三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8号。
原告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来、第三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建新铸造量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第三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