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教育局,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化北路。
负责人:周旋,局长。
原审被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东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27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案由,但起诉状中所有的内容均与建设工程施工无关,一审案由错误。本案是施工合同结束,与施工合同无任何实质联系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未约定由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二被告均在玉田县,以被告住所地原则,应在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均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位于河北省遵化市范围内,故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越冉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凡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