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2479号
原告:***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殡葬管理所,住所地:***城西开发区。负责人:王友,系公司经理。
原告***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殡葬管理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7元,由原告***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