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955号
原告:***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荷花盛世102楼18-17。
法定代表人:贾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刚,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妍妍,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韩金洋,男,199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宋志永,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孙永安,男,196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丽,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关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小咏,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韩金洋、宋志永、孙永安、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高 珊
人民陪审员 刘志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吴雨轩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