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3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东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风,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侠,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洁然,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再审申请人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风、王丽侠、陆洁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6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我方与被申请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我方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二)**风与王丽侠是夫妻关系,共同共借资金,缺乏证据,与陆洁然存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嫌疑。(三)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民间借贷是否真实,陆洁然的行为均不构成职务行为。(四)**风也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之一,追加其为诉讼主体是错误的。(五)本案如存在民间借贷,发生在**风与陆洁然之间。(六)本案存在涉嫌刑事案件与民间案件交叉行为。陆洁然是利用非法刻制印章,以企图将所谓民间借贷转嫁北方公司负担。综上,北方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聘任书显示,陆洁然系北方公司就涉案工程聘任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关于借款用途,陆洁然提交北方公司盛兴新天地工程相关账目,北方公司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北方公司已向发包方主张了工程款,就陆洁然的施工行为取得了相应利益。一、二审法院认定北方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符合利益归属原则和本案实际。
综上,北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成思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宋修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