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4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教育局,住所地:遵化市文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生,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戍,河北京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东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小咏,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遵化市教育局、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田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遵化市教育局上诉请求:改判支持遵化市教育局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应承担连带返还35万元工程款的责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因玉田北方公司与唐山市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德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查封了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35万元工程款。玉田北方公司明知该事实,还于2018年1月18日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遵化市教育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双方明显是恶意串通。因此《债权转让协议书》中涉及该35万元工程款部分无效。遵化市教育局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返还35万元的责任。二、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款项只针对第三标段项目的703500元工程款,其中包括被唐山中院查封的35万元,后玉田北方公司将其转让给了***,双方明显是恶意串通。遵审投报【2008】3号审计报告显示,审计金额合计29340053.96元,遵化市教育局拨付金额29339984.2元,证明遵化市教育局尚欠玉田北方公司工程款69.76元。本案只针对第三标段项目的工程款,唐山中院于2017年7月31日查封了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35万元工程款,后玉田北方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其将第三标段项目的工程款债权703500元转让给***。遵审投报【2008】3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8年1月18日,遵化市教育局只拖欠第三标段项目的工程款,其他两个标段的工程款已经结清,表明涉案款项只针对第三标段项目的703500元工程款,其中包括被唐山中院查封的35万元,后玉田北方公司又将其转让给***,双方明显是恶意串通。三、遵化市教育局因玉田北方公司、***被罚款20万元,玉田北方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玉田北方公司与唐山德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导致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35万元工程款被冻结,后玉田北方公司与***恶意串通,将债权转让给***,导致遵化市教育局被唐山中院罚款2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遵化市教育局因玉田北方公司与***恶意串通转让债权才受到处罚,玉田北方公司和***应当赔偿遵化市教育局因受处罚产生的20万元损失。
玉田北方公司辩称:一、遵化市教育局拖欠玉田北方公司本息200余万元,玉田北方公司不拖欠遵化市教育局款项。二、玉田北方公司与***是内部承包关系,***是施工人,双方并未恶意串通。三、遵化市教育局因对抗唐山中院查封被罚款,遵化市教育局不能将责任转嫁给玉田北方公司。
***辩称:一、***认可原审关于人***不承担责任的判决。二、遵化市教育局迟延十年未付工程款造成了一系列法律后果。三、遵化市教育局要求***办理债权转让公证,遵化市教育局、遵化市财政局同意,各机构负责人签字才能付款,整个过程没有恶意串通的问题。四、具体施工的几个单位都通过公证债权转让的方式收款,遵化市教育局清楚该事实,不应在通过该方式向***付款时提出恶意串通的主张。五、遵化市教育局不执行唐山中院的法律文书,应自己承担责任。六、遵化市教育局除工程款外还拖欠利息280余万元,遵化市教育局支付给***35万元不影响任何单位、个人的利益,也不侵害唐山德生公司、唐山中院的权益,唐山中院处罚遵化市教育局错误。
玉田北方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遵化市教育局的诉讼请求,遵化市教育局支付玉田北方公司因遵化市教育局迟延给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2496178.77元。一、原审为了防止玉田北方公司另诉,故意扣除遵化市教育局拖欠玉田北方公司的工程款本金,并在扣除本金时不考虑遵化市教育局迟延给付玉田北方公司工程款产生的利息。二、原审未查清玉田北方公司与***的法律关系。三、遵化市教育局处理应付工程款、唐山中院的查封款时存在过错,玉田北方公司没有收到或占有唐山中院扣划的遵化市教育局的35万元。四、玉田北方公司不欠遵化市教育局任何款项,遵化市教育局欠玉田北方公司本金200余万元,原审判决本末倒置。
遵化市教育局辩称:一、原审已查明玉田北方公司与遵化市教育局的工程款给付情况,遵化市教育局不拖欠利息。二、遵化市教育局原审主张玉田北方公司与***的转让协议无效。债权转让之前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经被唐山中院查封,玉田北方公司对遵化市教育局不再享有债权,更无权转让债权。三、***是玉田北方公司的财务,双方知道唐山中院查封了35万元还签订转让协议,以致遵化市教育局被罚款20万元。
***辩称:一、玉田北方公司没有对***提出实际上诉意见。二、玉田北方公司与***是债权转让关系。
遵化市教育局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玉田北方公司、***返还遵化市教育局多支付的工程款3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玉田北方公司系建筑工程施工企业。2006年1月19日,遵化市教育局作为发包人与玉田北方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工程名称为“遵化市高级中学迁址新建一期工程第三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1585137.48元。2008年1月25日,遵化市审计局经审计,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结算造价为23530559元,审计核实工程结算造价为20202859元,核减工程造价3327700元。遵化市教育局陆续支付工程款。2007年6月20日,遵化市教育局作为发包人与玉田北方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工程名称为“遵化市高级中学新校校区内操场、各种球场及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7月10日,遵化市教育局作为发包人与玉田北方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工程名称为“遵化市高级中学看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328000元。2009年6月11日,遵化市审计局经审计,外网及附属工程施工单位上报工程总造价为6543983.63元,审计核实总造价为5662026.96元,审减工程造价为881956.27元;体育场看台工程施工单位上报工程总造价为3704628.39元(其中变更为1376628.39元),审计核实总造价为3475168元,审减工程造价为229460.39元。遵化市教育局陆续支付工程款。2018年2月,遵化市教育局依据玉田北方公司指示及公证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工程款703500元支付给***。遵化市教育局与玉田北方公司的工程款支付明细记载,遵化市教育局支付工程款703500元后,尚欠玉田北方公司工程款69.76元未给付。另查,唐山中院在执行唐山德生公司与玉田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于2017年7月31日冻结了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工程款35万元,并于2019年1月21日向遵化市教育局送达了提取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工程款35万元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遵化市教育局拒不协助执行。2019年4月2日,唐山中院作出(2016)冀02执290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遵化市教育局罚款20万元,限于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2019年5月17日,唐山中院作出(2016)冀02执2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遵化市教育局在中国银行遵化支行遵化市教育收付中心100148279691账户的资金550000元(其中工程款35万元、罚款20万元)至法院指定账户。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遵化市教育局要求玉田北方公司、***方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5万元及造成的损失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有遵化市教育局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唐山中院的执行裁定书、罚款决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拨款明细与玉田北方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工程款明细相互佐证证实,遵化市教育局于2018年2月依据玉田北方公司指示及公证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工程款703500元支付给***后,唐山中院再次扣划了玉田北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遵化市教育局的工程款35万元,以上遵化市教育局向玉田北方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为1053500元。遵化市教育局之所以将工程款703500元支付到***是为了履行遵化市教育局与玉田北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由玉田北方公司对遵化市高级中学迁址新建工程进行的建筑,***亦据此收取的遵化市教育局给付的公证的债权转让工程款703500元,该工程款的收取是依合同取得的。在遵化市教育局已向玉田北方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情况下,唐山中院再次扣划了玉田北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遵化市教育局的工程款35万元,此时玉田北方公司多收到并占有了遵化市教育局的35万元工程款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遵化市教育局给付***的工程款的行为系依玉田北方公司指示的行为,遵化市教育局实际是将该多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给了玉田北方公司,故遵化市教育局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遵化市教育局与玉田北方公司双方的工程款支付明细记载,遵化市教育局支付工程款703500元后,尚欠玉田北方公司工程款为69.76元未给付,该工程款应在玉田北方公司返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故玉田北方公司应返还遵化市教育局工程款为349930.24元。现遵化市教育局要求玉田北方公司支付遵化市教育局多支付的工程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遵化市教育局拒不协助唐山中院执行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工程款35万元,故唐山中院对遵化市教育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系遵化市教育局因其自身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司法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故遵化市教育局要求玉田北方公司、***给付遵化市教育局罚款损失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限被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遵化市教育局工程款349930.24元。二、驳回原告遵化市教育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遵化市教育局负担1691元,被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229元。
本案二审期间,玉田北方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协议》、《承诺书》、收款凭证各一份,证明玉田北方公司与***是内部承包关系,***从玉田北方公司支取了75万余元。***质证意见:一、认可《工程承包协议》、《承诺书》的真实性。二、收款凭证是复印件,不认可真实性。遵化市教育局质证意见:一、不认可《工程承包协议》、《承诺书》的真实性,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二、收款凭证是复印件,不认可真实性。
本院认为:上诉人遵化市教育局原审提交的(2016)冀02执290号罚款决定书显示,遵化市教育局系因拒不协助执行本院的法律文书被罚款20万元,遵化市教育局被罚款与上诉人玉田北方公司、被上诉人***无关,故遵化市教育局要求玉田北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玉田北方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遵化市教育局拖欠的703500元工程款转让给***,不产生对抗本院查封的法律效力。遵化市教育局明知本院查封了35万元,还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支付全部工程款,应承担不利后果。且遵化市教育局向***支付工程款是为了履行与玉田北方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亦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收取工程款。故遵化市教育局要求***返还该35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遵化市教育局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支付703500元工程款后,偿还了除其余69.76元之外,拖欠玉田北方公司的全部工程款。但遵化市教育局在此之后又经本院执行程序代玉田北方公司偿还了唐山德生公司35万元货款,故该执行款扣除69.76元的剩余部分,应由玉田北方公司返还遵化市教育局。玉田北方公司原审未提起反诉,遵化市教育局是否应给付玉田北方公司200余万元利息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案不予涉及。玉田北方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遵化市教育局主张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玉田北方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等不影响本案还款责任的认定。玉田北方公司主张遵化市教育局拖欠其本金200余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遵化市教育局、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各负担4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永杰
审判员 刘蒙蒙
审判员 孙乾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