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恢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33183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实际执行费用。
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证券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