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29民初2265号
原告:代有发,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钱德利,唐山市丰润区白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玉田县。
被告:***,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了原告代有发与被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代有发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应被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苏玉荣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