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2民初824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通辽市浩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聂志强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浩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天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