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82执2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胜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标准厂房1号楼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985799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8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05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该案现已履行到位金额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2899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