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华电气有限公司

胜华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5789号
原告:胜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标准厂房1号楼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85799976(1/1)。
法定代表人:林仁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旺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弗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157-1号忠辰假日广场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99161M。
法定代表人:**书,总经理。
被告:**书,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胜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弗因电气有限公司、**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华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胜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保全费3560元,合计8500元,由原告胜华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晓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