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7097号
原告:胜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标准厂房1号楼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857999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男,1963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清江乡晏头村江北50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6306072417。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