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52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胜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再审申请人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终675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