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源盛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鑫源盛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达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8338号
原告:陕西***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勤。
被告:内蒙古鑫源盛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源盛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达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建雄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乔德明
书 记 员 万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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