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冀0203民初253号
原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下简称华信六分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路桥公司)、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信投资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信六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潮、被告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鑫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信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本案所涉工程虽系被告路桥公司中标,但原告华信六分公司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路桥公司与被告华信投资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事实认定如下: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2014年9月25日,石家庄正定新区市政工程局向被告路桥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总造价为3537.36737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4年11月,被告路桥公司与被告华信投资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被告华信投资公司施工,后被告华信投资公司将上述项目安排给原告华信六分公司进行施工。原告接收该项目转包后,以路桥公司西藏大道东延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盖章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至2020年1月份案涉工程完工,该工程现已实际投入使用,但尚未进行项目结算。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同时使用以被告路桥公司名义设立的账户共收取工程进度款748.3万元,上述款项原告均用于自行对外支采购材料款、租赁设备款及聘用管理人员和向职工支付工资等。
一、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无效。
二、原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为石家庄正定新区西藏大道东延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李佳琳
人民陪审员 郝明姬
法官 助理 刘 宪
书 记 员 陈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