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3818号
原告: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号楼6层6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68822049X5。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悦港城B区。
法定代表人:曲宾宾,经理。
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路国贸大厦17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585397488。
负责人:孔强强,经理。
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32号神兴小区4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90155X0。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翔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