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2民初269号
原告:***,男,195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97-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将,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不再收取。
审判员  胡心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