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神兴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上诉人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20)冀0225民初2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显错误。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施工了上诉人的工程,故双方也不可能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本案不符合适用专属管辖的前提和条件,不应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民事案件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原审证据材料显示,案涉工程位于河北省***范围内,故河北省***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当通过实体审理程序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凡 审判员 **进 审判员 高淑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