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辖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神兴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县。 上诉人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5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加盖的“河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医院”印章,该印章为虚假的,不能代表上诉人;诉争工程项目名称虽是“河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中医院”,但并不能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给付货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县,故河北省**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河北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加盖的“河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医院”印章,该印章为虚假的,不能代表上诉人;诉争工程项目名称虽是“河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中医院”,但并不能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等上诉主张,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