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4264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盾机械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常胜大队西梁工业园一区7号。
法定代表人:*玉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全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塞尔县和什托洛盖镇南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全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住江苏省海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盾机械厂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盾机械厂、**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盾机械厂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时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