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润源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润源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2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润源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沿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5)第50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润源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29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3292元已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5)第5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