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北辰花园小区**路115-3-B、115-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92,451.67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先后于2023年1月4日、1月30日、2月27日、3月23日、4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走访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解放路1区锦华家苑房产一套、位于***市团结路7区银沙小区房产一套、位于布尔津县***旅游接待基地房产四套、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98号金沙万绿园房产一套、位于北海市金海岸大道45号北部湾科技创业中心房产两套,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冻结房产手续,因该房产系抵押房产,如财产处置后剩余价值较少,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宜处置;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292,451.67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