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0执复10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065508681P,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北辰花园小区**路115-3-8、115-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复议申请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001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身程序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001执异24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