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孙衍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民申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衍燊,男,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衍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10民终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