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21民初192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小学文化,群众,现住镇赉县。
被告: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通化县黎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经理。
被告:孙某,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孙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给付孙某劳动报酬,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