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21民初193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小学文化,群众,现住镇赉县。
被告:王某,男,1976年11月19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通化县黎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某、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给付王某劳动报酬,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