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2456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170231591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