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4民初308号
原告:张家口众邦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C幢6层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东城北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张家口众邦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17日,原告张家口众邦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家口众邦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张家口众邦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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