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辖5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现住沽源县。
被告:河北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城北街***号。
原告***与被告河北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中,由于该案是因河北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沽源县境内修建张承高速引起,且原告等人对鉴定评估过程和结果均有异议,认为沽源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偏向本地政府,由沽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失公正。为不影响案件公正顺利审理,故向本院提起管辖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该案是因河北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沽源县境内修建张承高速引起,且原告等人对鉴定评估过程和结果均有异议,认为沽源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偏向本地政府,认为由沽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失公正。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厚
审判员 姜红有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