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保622号
申请人:天津耀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天津耀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765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1131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润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尹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