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7655号
申请人:天津耀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泰源路19号。
被申请人: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1131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1131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