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422民初2073号
原告:贵州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3号顺兴综合楼1单元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27385151。
法定代表人:钟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中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47092J。
法定代表人:晁明莉。
原告贵州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城公司”)与被告贵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嘉乐公司无法联系,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筑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杨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筑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411122元;二、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违约,并承担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至设计费全部付清为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共计人民币1859256.91元;三、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1、被告贵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将普定县普定新城PD01/02/05/06/09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房地产设计及所有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的工程设计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12年1月1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12-1-14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对相关工程设计事项进行约定,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高层建筑(50米以上建筑)费率为16元/㎡,小高层(50米以下建筑)费率为14元,按报规方案共计建筑面积505505.2㎡,估算设计费为758.25万元,实际设计费按实际面积结算。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758.25万元,第一次付总设计费的20%,即151.65万元,于合同答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次付总设计费的80%,即606.6万元,于各区施工图市查合格后3日内付清该阶段设计费。合同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30天后,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覆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工程设计并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目前工程已全部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完成设计的建筑面积共计557505平方米,被告应支付设计费8959822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设计费5920000元,尚余3039822元未支付。2、2017年7月10日,被告将普定县凯旋·翡翠花园工程设计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XC-2018-51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对相关工程设计事项进行约定,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建筑面积87290m,设计费共计157.13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共计157.13万元,第一次付费为总设计费的10%,即15.713万元,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为总设计费90%,即141.417万元,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工程设计井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目前工程已全部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设计费为人民币1571300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设计费1200000元,尚余371800元未支付。截止目前,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设计费3411122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嘉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筑城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查询,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基本身份情况;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为2012-1-14),拟证明被告将普定新城的PD01/02/05/06/09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房地产设计及所有市政工程的工程设计发包给原告,双方对相关设计事项,单价,款项支付等进行约定的事实;
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为ZC-2018-51),拟证明被告将普定县凯旋翡翠花园的工程设计发包给原告,双方对相关的设计事项,款项支付等进行约定,该合同系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事实;
4、情况说明,拟证明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被告催收余款3431122元(后经核实调整为3411122元),被告拒绝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客观存在的事实;
5、复函、审查合格书、情况说明,拟证明案涉项目工程涉及文件经安顺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设计监督站,贵州省工程涉及质量监督站,贵阳市工程涉及质量监督站审查为合格的事实;
6、审查报告书,拟证明审查单位对施工涉及文件审查后出具审查合格书的事实,补充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的事实;
7、银行转账凭证、电子回单,拟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事项后,被告于2013年至2019年共计向原告支付普定县凯旋项目工程款592万元,普定县翡翠花园设计费120万元共计712万元的事实。
被告嘉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嘉乐公司与筑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合同编号为2012-1-14,约定嘉乐公司将普定县普定新城PD01/02/05/06/09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房地产设计及所有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的工程设计发包给筑城公司设计,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高层建筑(50米以上建筑)费率为16元/㎡,小高层(50米以下建筑)费率为14元,按报规方案共计建筑面积505505.2㎡,估算设计费为758.25万元,实际设计费按实际面积结算。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758.25万元,第一次付总设计费的20%,即151.65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次付总设计费的80%,即606.6万元,于各区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日内付清该阶段设计费。合同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30天后,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工程设计并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嘉乐公司将设计文件送安顺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站、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贵阳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安顺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站审查,具体送审时间、楼号、面积、高度、领取合格证或审查合格时间如下:1、凯旋城二区F、H、K栋建筑面积为8808.13㎡,建筑高度为31.8米,审查合格日期为2017年7月7日;2、六区G、H号楼建筑面积为16377.75㎡,建筑高度为48.2米,层数为-1+15层,审查合格日期为2017年7月7日;3、凯旋城二区G号楼于2017年8月1日送审,面积为1777.25㎡,建筑高度为20.25米,层数为5层,审查合格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4、凯旋城六区E号楼于2019年4月22日送审,面积为1087.28㎡,建筑高度为13.6米,审查合格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合格书于2019年5月29日领走;5、凯旋城一区B、C号楼建筑面积为45449.65㎡,高度为91.6米,审查合格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6、凯旋城广场A、B栋面积为42032.55㎡,高度为90.35米,审查合格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7、凯旋城五区D、E、H、K号楼建筑面积为33913.34㎡,高度为47.3米,审查合格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8、凯旋城五区A、B、C号楼建筑面积为47256.58㎡,高度为90.6米,审查合格日期为2012年10月26日;9、凯旋城二区G号楼建筑面积为2766.14㎡,建筑高度为31.8米,层数为9层,于2018年4月13日审查通过;10、凯旋城六区A~C号楼、D号楼建筑面积为67854.94㎡,A号楼层数为-1+1+21层,C号楼层数为-1+1+27层,审查合格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11、凯旋城二区A-C号楼、D-E号楼建筑面积为79483.45㎡,其中A、B号楼层数为28层(高度为88.5米),C号楼层数为-1+22层(高度为70.5米),D-E号楼层数为15层(D栋高度为50.5米,E栋高度为52.7米),审查合格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12、凯旋城一区D、E、F号楼建筑面积为29427.72㎡,高度为49.5米,审查合格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13、凯旋城一区H-1~4号楼、A号楼工程的建筑面积为30653㎡,H-1~4号楼层数均为-1+9+1层(高度为31.5米,面积为17068.97㎡),A栋层数为-1+22层(高度为71.2米,面积为13584㎡),审查合格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14、凯旋城三区A、B、C、D、E号楼建筑面积为65458㎡,其中A栋层数为-1+15层(高度为49.4米),B、C栋均为-1+22层(面积为35714.42㎡),D、E栋均为-1+15层(高度为49.4米),审查合格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15、凯旋城三区F、H、K号楼建筑面积为29178㎡,层数均为-1+15层(高度为49.4米),审查合格日期为2014年6月17日;上述设计文件建筑规模在5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共计331375.59㎡,50米以下建筑面积共计170143.16㎡。
2017年7月10日,嘉乐公司再次与筑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为XC-2018-51,约定嘉乐公司将普定县凯旋·翡翠花园工程设计发包给筑城公司设计,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建筑面积87290㎡,方案按4元/㎡收费,施工图按14元/㎡收费。估算设计费共计157.13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价为157.13万元,第一次付费为总设计费的10%,即15.713万元,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为总设计费90%,即141.417万元,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筑城公司依约完成工程设计并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经送贵阳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建筑面积为87181.58㎡,审查合格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
后因嘉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设计费,筑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自认共收到嘉乐公司支付的凯旋城设计费5920000元,翡翠花园设计费1200000元,合计7120000元。
本院认为,嘉乐公司与筑城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2-1-14和编号为ZC-2018-51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筑城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设计后向嘉乐公司提交了设计文件并审查合格,嘉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现嘉乐公司仍未付清设计费,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现筑城公司要求嘉乐公司支付设计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查,筑城公司提交的设计文件送审合格的凯旋城建筑规模在5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为331375.59㎡,设计费为5302009.44元,50米以下的面积为170143.16㎡,设计费为2382004.24元;翡翠花园送审合格建筑面积为87181.58㎡,虽然筑城公司称该合同为总价合同,但双方对设计费的约定仅是估算,并不是确切数据,根据双方约定,其方案加施工图总的按18元/㎡计算,结合其审查合格面积,其设计费计算为1569268.44元。上述设计费共计9253282.12元,扣减嘉乐公司已经支付的7120000元,现嘉乐公司还需支付2133282.12元。故对原告主张的设计费,本院支持2133282.12元。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凯旋城项目设计图的最后一份审查合格书于2019年5月16日审查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在审查合格后三日内付清设计费,则凯旋城项目的设计费最后付款期限应为2019年5月19日,同时,双方还约定,超过30日,按照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现筑城公司要求对凯旋城项目的违约金从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5.4%计算;本院支持为凯旋城项目的违约金以1764013.6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5.4%计算;此外,双方对凯旋花园项目的设计费未约定违约金,但约定了支付时间为设计图审查通过后的三日,翡翠花园的设计图于2018年8月29日审查通过,则翡翠花园项目的设计费应在2018年9月1日前付清,现嘉乐公司至今未付清该项目设计费,故应以369268.4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该款清偿为止。庭审中,筑城公司放弃其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嘉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133282.12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1764013.6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该款清偿为止;以369268.4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清偿为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9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8525元,被告贵州嘉乐置业公司负担35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厚培
人民陪审员  鄢英慧
人民陪审员  罗才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袁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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