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迎宾路克兰区24号家美家商业1栋506-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那尔斯拉木,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2)新430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2)新430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琦
审判员 胥 彩 霞
审判员 波拉提阿勒泰别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