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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迎宾路克兰区24号家美家商业1栋506-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那尔斯拉木,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2)新430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2)新430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琦 审判员 胥   彩   霞 审判员 波拉提阿勒泰别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