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民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迎宾路克兰区24号家美商业1栋506-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2)新430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43.00元,减半收取12,571.50元,由上诉人新疆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黄  吉  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巴提哈胡尔马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