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713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禹泰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陆村镇常家庄一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曹丙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盐城国际创投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禹泰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禹泰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禹泰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由原告河北禹泰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