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东海县万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6561号
申请人:东海县万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张湾乡夫厅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王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东海县青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秀,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海县万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海县万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限额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海县万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