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4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里顶村洞山**安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9503586。

法定代表人:何相礼。

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电信大楼****西侧机构代码:077555899。

法定代表人:徐建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32885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17元,执行费48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台州经济开发区中央商务区东南角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首查封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了解,该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上述不动产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设定抵押权,抵押债权金额为100050万元,该不动产的变现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本院处置已属无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42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陈伟科

人民陪审员  刘志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 记员  盛 刚